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Q*****二轮摩托车由筠连镇莲花村往围城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206省道357KM+600M处,刘某某驾车逆行进入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文某甲驾驶的车牌为川Q*****的直行两轮电瓶车(搭乘文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文某甲受伤、摩托车和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将文某甲送医,文某乙拨打110报警。随后,民警在医院找到刘某某,并送至筠连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5mg/100ml。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车时未靠右侧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甲无责任。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文某甲8000元现金,并取得谅解。2021年1月2日,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将被害人送医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察  官:王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28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