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刘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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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68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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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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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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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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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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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 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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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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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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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1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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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9年11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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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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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20日20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C****D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宁安镇北园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北园街路口西侧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黑C****7号小型轿车相刮。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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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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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 |
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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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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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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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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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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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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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三个半月 |
罚金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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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彬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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