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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刘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8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68********

职业

农民

住址

宁安市**乡**村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被告人

前科

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1月

13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11月

6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0日20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C****D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宁安镇北园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北园街路口西侧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黑C****7号小型轿车相刮。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据

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物证

2.书证

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量刑

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半月

罚金

3,500

备    注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彬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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