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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号**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2015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9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同乡在大白杨阁老门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1时许,被告人驾驶陕A****3号大众牌小轿车沿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未央路立交桥北下桥口处。适逢交警盘查,后被告人被带至医院抽血留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18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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