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8********,汉族,河北廊坊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现住陕西省佳县**镇**园**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刘某甲同刘某乙在刘某甲宿舍内吃饭、饮酒,22时03分许,刘某甲醉酒后驾驶冀R****8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王家砭工业园区景观大道行驶至1KM+200M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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