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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配送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辽A****U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北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5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呼气式测试及采血全程录音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长峰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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