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6809201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前进东路XX小区4号楼X单元X号。2018年7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6XXB0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阎某某XX街道办XX村XX组村道路段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建政血液血醇浓度为8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