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沂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就餐期间饮酒。同日21时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行驶至莒县城区浮来路莒县一中路段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2月27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交警查扣刘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