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龙,又名刘*飞,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刘*龙饮酒后驾驶粤C62***小型普通客车,从罗平县九龙街道以德村委会以德村沿新师线向罗平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师线15公里100米路段处时,所驾车辆撞到路边石墩后,侧滑碰撞到同向行驶的张*顺驾驶的云D80***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刘*龙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龙带至罗平县中医医院采集静脉血样两份。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刘*龙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59mg/100ml。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顺无责任。被告人刘*龙赔偿了张*顺经济损失并取得张*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顺陈述;2.被告人刘*龙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兵、刘*兴玉证言;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3048)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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