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现住海港区北张庄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津N*****号牌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秦山公路与新102国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0.5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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