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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市洮北区**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G****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城市瑞光街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处,与出租车驾驶人发生争执。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5.7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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