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H***2号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37公里100米岷县梅川镇茶固村路段处时,车辆驶入左车道,与相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甘J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医院救治时依法提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漆成军、王常海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8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