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2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公铁大桥交叉口以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波
2020年3月27日
附: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06104****;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