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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路**公寓**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E7Q***的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其妻代某某等人从武冈市庆丰路出发前往春光路同保楼乐巢KTV唱歌,行驶至同保楼对面马路准备停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停靠在路边的湘E79***小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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