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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资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掇刀区**渔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H****5小型汽车由谷城县城关镇过山口街社区行至谷水路路段,与相对方向董某某(男,40岁,谷城县五山镇秦家畈村2组人)驾驶的鄂F****5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董某某和乘载鄂H****5小型汽车的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同年6月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5.68mg/100ml。同年6月14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3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邓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区**渔场**组,联系方式:158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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