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和袁某某等人在淅川县南菜市的傻子张大盘鸡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南阳路,后驶入灌河路,沿灌河路由北向南往淅水集团方向行驶,行至灌河路简朴寨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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