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现住**县城内*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白色晋LX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内**路**路口时,被**县**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509号检验报告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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