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郸城县********。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3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B*****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银川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