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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91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住泌阳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白色**轿车从泌阳县**镇**村委**行驶到赊郭路**敬老院东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以及抽血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4、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现场视频录像光盘、讯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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