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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汉族,高中肄业,伊川县**镇人民政府****职工,住伊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伊川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与等候信号灯的田某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事故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17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

  2、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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