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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 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路**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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