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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小客车在廊坊市**路与**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5.3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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