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平山县城**小区**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冶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被执勤交警在冶河西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处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酒精含量88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平山县城**小区**室;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