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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平山县城**小区**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冶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被执勤交警在冶河西路与西外环交叉口处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酒精含量88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平山县城**小区**室;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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