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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周至县**乡**村**街**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A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堤路杨凌境内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堤路与新桥路交叉路口以西约700米处路段时,与董某某驾驶的陕A81EE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刘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95.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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