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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7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处以罚款四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鲁LM****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与枣庄路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交通违法处罚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璇

检察官助理:袁 萌萌

                                  2020925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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