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4时40分,在新野县兴业路与城南路交叉口,被告人刘**驾驶的粤D*****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孟**驾驶的豫R***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D***小型轿车乘坐人江**、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刘**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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