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196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新市区**,现住址: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5月3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新 GQ0188号小型客车从乌苏市公务员小区东门行驶至乌苏市青岛路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第077号鉴定意见: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95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994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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