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住第六师五某某垦区**团**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团枣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达电气焊修理铺路口右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路口隔离设施,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赵某辆头东尾西停放在此路段的新B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车辆、隔离设施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让赵某报警时,自己驾驶新B2****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后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105团交警中队办公楼后公交车站停车场查获。五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11月5日01时14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新B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五某某市蔡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警检查站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二份、立案决定书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二份、户籍人口详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份、行驶证复印件三份、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三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三份、酒精吹检结果单二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二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二份、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赵某、吉某某、曹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 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WQJ02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五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45号);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第一次醉驾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第一次醉酒驾驶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酒驾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第一次醉驾在报警后,准备到交警队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第二次醉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晋媛  

检察官助理:张琳利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第六师五某某垦区**团**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9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