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0时23分,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抚松县**镇新屯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屯子村村口处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33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1150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分为126.30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等;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鲍欣

2019年12月12日

附项: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