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0时23分,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抚松县**镇新屯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屯子村村口处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33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1150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的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分为126.30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等;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鲍欣
2019年12月12日
附项: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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