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0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路路口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巡逻经过上述地点的交警发现。交警了解情况后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靖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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