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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鼎城区**镇朋友白某某的家里参加其奶奶70岁寿宴,席间喝了半斤“德山大曲”白酒。饭后大约18时许,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风神牌灰色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德山**路**公园对面路段时与该处快速公交车站台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5.4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29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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