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层**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26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5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建设路滨河小区门口与出租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值班民警在北城公安派出所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25 mg/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5.移送视频光盘二张;
6、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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