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市**局工作人员,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鲁L0****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关南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鲁L1****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文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茂军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抓获经过;(4)赔偿协议、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璇
检察官助理:袁萌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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