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吉林省集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财源镇北屯村**组,住招远市**街道**村**号楼**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4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招远市蚕庄镇小杨家村行驶至招远市**路金**小区门口时,与瓦里村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刘某某被举报酒后驾车。经查,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经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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