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成武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现住成武县**楼镇**村**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4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凌派”牌小型汽车沿X036成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田集供电所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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