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7********,汉族,居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天县**镇**村**组,暂住陕西省富平县**路**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B****9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富平县望湖路老泥窖商店门口出发,沿杜村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县医院西100米处时,与陕E****0小型轿车相撞。后陕E****0车主胡安子报警,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7.14mg/100ml。经富公交认字【2020】第5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安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事故现场照片,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0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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