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 2016 〕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现居住于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大道**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0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黑色长城牌越野车沿铁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戚东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表及车辆信息书证、保险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博华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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