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阳**股份有限公司**厂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使用其他非运营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1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其他非营运机动车号牌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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