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在安徽省**集团安庆**公司岳西分公司上班,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东路**号**栋**室,住岳西县**镇**社区**商住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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