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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46分,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永兴镇徐营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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