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46分,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永兴镇徐营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