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8时3分,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P号黄色哈飞轿车上路在解放大街一百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92.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第一次检测出乙醇含量230.8049mg/100ml;第二次检测出乙醇含量245.7394mg/100ml,平均值为238.27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一百岗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长彬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菲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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