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合肥**用品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忠路右转后靠边停车,后发现有执勤交警查酒驾,下车逃跑,被交警控制。
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遇交警后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91965****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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