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 9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9年0 4月01曰中午,被告人刘**和其亲戚在桐柏县黄岗乡黄岗街李**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 自述自己饮用有一瓶5 0 0毫升啤酒。饮酒后,刘**步行回到家里休息。一点多钟,亲戚齐**打电话邀其开三轮汽车转运建筑垃圾,刘**驾驶自己三轮汽车从家里去往齐**家,装车期间,饮用一瓶5 0 0毫升啤酒解渴。当日13时5 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黄岗街红叶路红叶社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0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县毛集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 0 1 9】2 7 4 8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刘**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 3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刘**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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