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1时5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塔营铁道桥南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30.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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