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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3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1时5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塔营铁道桥南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30.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宏伟

2019年12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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