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县人,住陕西省**市**公司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A2”证驾驶陕D****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局门口时,与同向前方张某某会持“C1”证驾驶陕D****6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7日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6mg/100mL。经调查,刘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11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兴公交认字【2019】第5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渝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