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7年1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38***号牌的小型轿车沿省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家湾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3.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文华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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