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深线122公里500米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6132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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