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栋川镇蛉河大道老兵烧烤店行至栋**镇**路**街路口200米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云******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部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事故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12578****;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