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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新疆**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县**镇**村**组**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1日告知其权利义务,2020年12月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0日01时许,刘某某驾驶新G****号“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苏市G**公安检查站在盘查过程中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23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114.55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新疆**县***镇**村**组**巷**号,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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