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19〕284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北通镇**村委会**队**号。2019年10月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NVX****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公司对开路段时,与人行道上的树木及路灯灯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树木、路灯灯柱损坏及被告人刘某受伤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刘某在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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