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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酒后驾驶云D*****号三轮摩托车与邓*驾驶的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路段相刮擦。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依法采集被告人刘**的血液样本送检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刘**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D0223号” 检验意见书、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及检测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刘*军,联系电话139********),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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